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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乡**村,现住址: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排**栋**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村35-1号。2012年10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刘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后,海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以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等地开设工作室,购买神人捕鱼系列的老K棋牌赌博游戏代理帐号,雇佣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在老K棋牌赌博游戏平台页面内的“上展微信”联系赌客,为“神人斗地主”赌博平台代理充值业务牟利。经烟台兴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金额372.4万元,非法获利7.6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于2019年12月13在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排**栋**号被传唤归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台式电脑等物证;2.指定管辖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勘验、电子数据检验等笔录;4.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强

检察官助理:孙瑛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四册、会计报告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物证手机十六部、工作室帐本四本及涉案赃款现暂存于本院;三台台式电脑暂存于海阳市公安局。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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