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号。2019年5月18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由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号。2019年5月18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由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骑着三轮车前往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与鸭子铺路西北角的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电力隧道6号出线井工地,将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工地宿舍门口的70米佳捷仕电缆线盗走,并拖回其住处。当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以人民币870元销赃给一废品回收人员,销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被告人周某某医药费。经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60元。
2019年5月18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洪山桥派出所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将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盗电缆线购买凭证、收据及谅解书、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亚军
代理检察员:王青枚
2019年6月28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973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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