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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荔浦市**镇**村**家中,先后三次以低价购买了蒙某某诈骗所得的38包虎甲牌复合肥、2包颗粒圃牌复合肥、1瓶全中牌苦参碱农药、1瓶山捕牌阿维螺螨脂农药等化肥、农药,共支付现金人民币3800元。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向蒙某某购买的化肥、农药共价值7864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在荔浦市**镇**村**屯家中,以低价购买了蒙某某诈骗所得的12包百倍帮牌复合肥、15包掘金矿源黄腐酸钾颗粒水溶肥、12瓶满焰牌螺螨酯农药、12瓶征怕虱螨脲农药、24瓶尤普多牌氨基酸钙镁农药等化肥、农药,共支付现金2800元。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蒋某某向蒙某某购买的化肥、农药共价值9470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荔浦市**镇**村**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荔浦市**镇**村**屯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的肥料25包、农药43瓶等物证;2.销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蒙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都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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