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35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92********,彝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乡**村委**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村**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任某某、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任某某、徐某某为牟利,先后受雇在本市虹口区场中路588号无名会所内,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期间,周某某负责在外接引嫖客;董某某、任某某负责安排房间及卖淫女;徐某某负责结算嫖资。2019年7月4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将实施卖淫嫖娼的嫖客游某某、郑某某、庄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梁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及卖淫女邱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抓获;案发当日共有包括上述卖淫女在内的24名卖淫女在该会所卖淫。2019年5月2日至案发,该无名会所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2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任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人员电子档案》《工作情况》;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上海公安局宝山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徐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29000********)的账户交易明细;5.证人邱某某、游某某、郭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庄某某、李某乙、黄某某、赵某某、宋某某、汪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任某某、徐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任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暘彪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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