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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范某某2人抢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296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绰号阿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宁强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自报,绰号小孩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经商量,结伙驾驶电动车在本市黄江镇多次实施抢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26日7时某某,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范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旧村村长安4S店门前路段。周某某二人发现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唐某某脖子上有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4968元),于是范某某下车跑到唐某某身边,周某某则驾驶电动车在一旁接应。后范某某趁唐某某不备,将唐的项链抢走,然后搭乘周某某的电动车一起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项链未能起回。

(二)2018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范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市场巷子路段。周某某二人发现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脖子上有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3000元),于是范某某下车走到王某某身边,周某某则驾驶电动车在一旁接应。后范某某趁王某某不备,从王的背后将王的项链抢走,然后搭乘周某某的电动车一起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项链未能起回。

(三)2018年7月4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范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袁屋围村中兴路科迪广告装饰店门前路段。周某某二人发现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脖子上有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5734.8元),于是范某某下车走到张某某身边,周某某则驾驶电动车在一旁接应。后范某某趁张某某不备,将张的项链抢走,然后搭乘周某某的电动车一起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项链未能起回。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共抢夺3次,数额共计约137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唐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蓝某某的证言,人口信息表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8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请参考。

3. 移送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卷。

4. 随案移送光碟肆张(不含电子卷宗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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