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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范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巴东县**镇**村**组**号,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2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范某某,之后两人在浙江省**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于2018年春节回到利川市**乡**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孕育产下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结婚登记档案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 (利)公(司)鉴(DNA)字[2018]068号;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柏香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川市**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997279****、1827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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