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博山区**街道**街**号**号,现住址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号,个体经营**烧烤,从事非法放高利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2月4日减余刑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5月27日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博山区**镇**村**号,现住址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美发店。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98********,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博山区**街道**村**号**号,现住址博山区**街道**村,博山**店员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99********,汉族,中专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博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博山区**巷**号**单元**号,个体从事**销售。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多次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利用其多次刑事前科及违法记录形成的恶名,先后纠集王某某、范某某、陈某甲、房某某、孟某某等人在其周围。周某某自2015年起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业务,分别向陈某乙、解某某、洪某某等人发放高利贷,高利贷利率水平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周某某于2017年1月纠集房某某、孟某某在餐厅吃饭期间,持刀无故将他人打伤。之后周某某为索要远远超过法律规定利率的高利贷,多次纠集王某某、范某某、陈某甲、房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陈某乙、解某某以及被害人多名亲属,先后采用上门闹事滋扰、滞留;到被害人亲属单位吵闹、辱骂;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被害人及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因与他人打架受伤于2017年1月在淄博市**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乙于2017年1月7日向周某某借高利贷。后为索要高利贷,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陈某甲、范某某等人将陈某乙带至周某某住院病房进行看管,非法拘禁陈某乙直至2017年1月底,拘禁时间近15天。在非法拘禁陈某乙期间,周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范某某对陈某乙随意殴打,并伴有言语威胁、恐吓等行为。
2、2017年2月6日,周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甲、房某某等人到陈某乙前妻张某单位(泰安市泰山区**社区)索要高利贷,期间周某某、王某某在张某工作单位展露纹身,聚众大声吵闹、辱骂,严重影响该单位办公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自2017年2月开始,周某某、王某某带领范某某、陈某甲等人到陈某乙博山区**厂家中,在陈某乙家中及楼下采用滋扰、纠缠、滞留等方式向陈某乙及母亲王某丙索要高利贷,严重扰乱陈某乙及其家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陈某乙为躲避周某某讨债,于2017年5月11日,被迫从**厂辞职。
4、2015年9月,为索要高利贷,周某某伙同王某某到解某某家中从下午一直待到晚9时许,长时间在解某某家滋扰、滞留。2015年12月份,在解某某外出躲债期间,周某某伙同王某某到解某某家中索要高利贷,在解某某妻子孙某某告知解某某不在家且孙某某需要上班的情况下,周某某、王某某两人独自在解某某家从早晨一直待到晚9时许,长时间滞留,滋扰,严重影响解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使解某某妻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不敢独自在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等人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王某丙等人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等人讯问笔录;5、辨认笔录:陈某乙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陈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传军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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