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路**号**城**幢**梯**室。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泉州市鲤城区**巷**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被告人胡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太阳城赌博集团开设账户(以下简称“太阳城账户”)。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颜某某在澳门使用太阳城账户为叶某某、邱某某结算赌场出入金至少港币130万元,后通过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接收二人结算的赌资。其中,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颜某某接收叶某某结算的赌资人民币67.6万元;2016年3月27日至4月9日间,被告人颜某某接收邱某某结算的赌资人民币101.4万元。
2.2013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澳门开设太阳城账户后使用账户为陈某甲结算赌场出入金至少港币500万元。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5月7日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陆续接收陈某甲结算的赌资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胡某甲曾在澳门开设太阳城账户,并授权被告人胡某乙使用。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使用被告人胡某甲的账户为陈某乙、姚某某、陈某丙结算赌场出入金港币1382万元。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通过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接收陈某乙、姚某某、陈某丙结算的赌资至少人民币57.76万元。
2020年7月8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社区**店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广场**号楼**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扣押8张银行卡、2部手机、1辆轿车;在莆田市城厢区一工地抓获被告人胡某甲,并扣押2部手机;在莆田市荔城区**路**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胡某乙,并扣押1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中建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胡某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