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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胡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4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小区**号,现住武汉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市**区**社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区**路**号**楼**号。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及周某某邀约的“向东”、“五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青山区**街路口,以向被害人王某某追讨债务为由,强行将王某某拘禁在小轿车内带至武昌区**街**社**号房间内,期间对王某某进行恐吓、殴打,逼迫王某某写下欠条,至当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放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上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病例、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6.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莉萍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青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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