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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尹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求购医用口罩,周某某随后向杨某某(已起诉)询问是否有口罩出售,杨某某以3.4元/个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某某求购口罩。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所售卖口罩来源有异、特征与上家描述不符、质量存疑,仍向杨某某转售口罩28540个,总价87856元。

同年2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杨某某准备出售的口罩是假冒的“飘安”口罩且无合格证书,仍向被害人尹某某销售,收取定金5000元。后与杨某某约定由杨某某向被害人尹某某交付口罩2.5万个,按单价4元/个收取销售口罩余款人民币9.5万元。被害人尹某某将所购口罩寄送至湖南政府后发现是假冒飘安口罩,遂至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街**国道**段**号**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检验,涉案口罩系假冒飘安公司注册商标且属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U盘1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口罩现保管于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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