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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肖某甲等6人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谭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肖某甲各出资五万元,各占股百分之五十,通过开设“地下六合彩”私庄的方式开设赌场,周某某的儿子被告人谭某甲提供“大财主”等赌博软件进行技术分析和支持,并有时帮助周某某填录码民的报单。周某某、肖某甲利用微信以及赌博软件,接收码民报单,其中肖某甲伙同周某某只接收特码报单。

2019年10月24日第119期香港码,被告人周某某接收码民报单共计171755.5元,其中被告人肖某甲接收码民特码报单共计89434;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周某某、肖某甲接收被告人熊某某在“燕飞特群”微信群里的特码报单共计151143元,其中熊某某因报单非法获利15114.3元;2019年12月23日,周某某接收唐某某(已行政处罚)的报单1650元,其中特码报单1150元;2019年2月23日,周某某、肖某甲在第22期地下六合彩中,接收码民特码报单84651元;2019年9月3日,周某某、肖某甲在第101期地下六合彩中,接收码民特码报单68080元。综上,周某某接收码民报单共计为477279.5元;肖某甲接收码民报单共计为400781元。

2019年8月底以来,被告人谭某甲、被告人肖某乙、被告人肖某丙各出资四万五千元,各占股三分之一,通过开设“地下六合彩”私庄的方式开设赌场,接收码民报单,在115期至118期的地下六合彩中接收码民报单共计266480元。肖某乙、谭某甲、肖某丙在2019年8月28日至10月24日因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49617元。

被告人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谭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肖某乙、肖某丙投案自首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地下六合彩报单、手机微信提取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谭某甲、肖某丙、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谭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谭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某乙、肖某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谭某甲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谭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在谭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肖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肖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肖某甲、熊某某、肖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肖某丙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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