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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肖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路**小区**排**号,现住麻栗坡县**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村**组**号,现住文山市新民路**巷**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住文山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0日,5月12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麻栗坡县麻栗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将麻栗坡县边境经济合作区(磨山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强电迁改建设项目发包给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为项目负责人。昆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为该项目的监理方,徐某甲为该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徐某乙为项目现场监理。2017年6月20日,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将该项目10KV及35KV铁塔安装架线工程承包给没有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肖某某,肖某某组织了受害人何某某、秦某某、蒋某、张某某等人到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工人及现场监理徐某乙均发现存在部分铁塔地脚螺栓与螺母不匹配的情况,遂将情况报告给周某某、肖某某和徐某甲,但问题一直未予以解决,也未停工整改,而是采用电焊的方式将螺栓与螺母焊接在一起继续施工。2018年1月5日,工人在该项目2号铁塔至1号铁塔放线作业过程中,2号铁塔倒塌,造成在2号铁塔上施工的何某某、秦某某、蒋某及张某某四名工人死亡。经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认定发生事故的铁塔地脚螺栓与螺母不能配合,不能产生应有的紧固力;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临时防铁塔倾覆拉线设置不当,在塔上有人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机动绞磨设置位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案发后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安生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周某某1898762****,肖某某1357766****,徐某乙1778765****,徐某甲1398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有关涉案款物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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