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保山市昌宁县**乡**村委**街**组**号**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凤某某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保山市昌宁县**乡**街**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凤某某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驾乘周某某的云******微型面包车携带各自的射钉枪、火药枪从昌宁县某某乡到凤某某**镇**村**组打野猪,后未发现野猪的踪迹,二人准备驾乘面包车返回昌宁县某某乡。当日19时许,凤某某公安局营盘派出所联合凤某某烟草专卖局在**路**镇**村硝塘路段进行烟草查缉时,从周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罗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用白色药瓶装盛的火药一瓶、尖刀一把、底火五个、用红色布包装盛的金属块六十四个。查获周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改制射钉枪一支、用白色药瓶装盛的射钉弹三十五颗、尖刀一把。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自制枪支。送检的罗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填式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自制枪支1支,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填式自制枪支1支,周某某、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周某某、罗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52****;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_该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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