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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高台镇******2018年8月16日,曾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镇**村**村**号。2014年5月28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巷道,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嘉德盛牌电动车(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52元)盗走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一个头盔(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楼下,将被害人钟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傲鸽牌电动车(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逃离现场。罗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因该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

4.2019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一楼楼下,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快捷牌电动车(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逃离现场。

5.2019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吴某乙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购车发票、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龚某某、吴某乙、吴某甲、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价格认定结论书;5. 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物证与视频(听)资料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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