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潍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多次在青岛市市北区**路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图文店,以每枚印章人民币25元的价格指使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51枚。2018年5月26日19时许,G20高速公路南泉青岛上合峰会安保6号检查站执勤人员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鲁******车内当场查扣各类印章共计51枚。
经鉴定,现已查明被告人周某某被查扣的“青岛鲁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合同专用章”、“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继续医学教育专用章”、“青岛市市立医院合同专用章”、“国药集团青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5枚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超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文件检验鉴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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