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伙同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从事诈骗活动,其中,刘某乙负责添加男性微信好友及发货,刘某甲、吴某某负责管理,并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等人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剧本假冒单身女性,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翟某某等人联系,编造生病、失恋等理由博取好感或同情,以回到乡下外公外婆家采茶为由,借机向被害人推销高价茶叶,被害人上当付款后,由刘某乙将低价茶叶发货给被害人,或者以过生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微信红包。经统计,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共计133670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共计89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证据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7.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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