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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程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全椒县********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耿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全椒县**镇**村清水塘西南方黑马山架设机械设备,非法盗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并将盗采的石料出售给徐某某、蒋某某等人,共计销售额为126万余元。2017年6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鉴定周某某等人非法盗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累计开采量为12899.8m³(矿产量34571.7t)。2017年6月19日,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周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石灰岩矿的市场销售价为15元/吨,合计518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耿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19年9月3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5665****;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1550****;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1551****。

2.案卷材料六册和记账本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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