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14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3********,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为枞阳县**镇**村**街道**号。2015年5月25日因开设赌场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8年6月30日因开设赌场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3日,同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地为肥东县**镇**厂宿舍。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包河区**巷某门面房开设赌博机房,雇佣被告人程某某为赌客上分退币,每晚与周某某等人结算。6月29日晚,侦查机关现场查获2台老虎机、1台8个机位的捕鱼机,其中5个机位处于通电状态,上分退币功能正常。当场抓获周某某、程某某二人。
经查,该机房共计收入营业款1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微信转帐与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博机11台位,供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机,仍提供管理,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卫红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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