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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石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3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路** 号,2016年12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18年5月17日从济南监狱解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街** 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居民小区**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石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安排石某乙(已判刑)、方某某(已判刑),在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天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某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9月,周某某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为周某某(已判刑),在经营范围不允许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石某乙、方某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招聘被告人石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汪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以在河南省**县投资开发房地产、酒店,在天水市秦州区投资养老院、珠宝店等项目投资为名,采取在天水市秦州区等地散发传单、搞外展等公开宣传手段,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实行高息揽存,诱使252人上当受骗。2014年12月18日因公司资金断裂,周某某安排周某某、石某甲等人携带公司资料、账务、现金、金饰等物逃离天水,导致26915981元的损失无法追回。

1.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天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法吸收252人存款,共计29947000元,兑付本金1910000元,兑付利息1121019元,造成损失26915981元。

2.被告人石某甲在担任天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纳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867000元,兑付本金1855000元,兑付利息1110459元,造成损失26901541元。

3.被告人王某甲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6月30日担任天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26000元,兑付本金745000元,兑付利息417891元,造成损失4363109元。

4.被告人王某乙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20日担任天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0000元,兑付本金255000元,兑付利息45430元,造成损失259570元。

5.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70000元,兑付利息69035元,造成损失2100965元。

6.被告人汪某某在天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0000元,兑付利息16670元,造成损失903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石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汪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六被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8年12月18日

附:1.案卷52册;

2.随案移送汽车两辆;

3.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汪某某现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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