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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石某某、韦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8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3********,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石某某、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7月14日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比赛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石某某、韦某甲等人建立了一名为“野卵”的微信****,用于组织多人进行赌球活动,赌资数额累计5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共接受黄某、卢某某、唐某某、韦某乙、蓝某某、石某、周某乙等人赌资共30万余元,被告人石某某接受周某丙赌资共20万余元,被告人韦某甲、石某某则在****里帮忙统计的赌球下注情况。被告人周某甲每天则登录其在赌球网站“皇冠网”的账号,并将赌注上报给赌球网站“皇冠网”,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石某某、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鹏程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韦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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