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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卿某某盗窃)(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郦家坪镇罗汉村仃子组**号。2018年6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2********,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平方子乡平房子村**号。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第二十七居委会**2018年7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广顺后现代城**栋**单元**号(户籍址:黑龙江省五常市民意乡褚家村)。2018年6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岭东村**号。2018年6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罗坎镇茶蔚村民委员会老房村民小组**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卿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初,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得被害人谭某某、金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康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全民付”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对应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并分别将其提供给了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套现:

1、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被害人谭某某的全民付账号信息在本市海港区红光宜居赵兴超市消费五笔共计7916元,购买香烟后套现。

2、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被害人杜某某、余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本市海港区江兴超市消费套现共计79000元,其中盗刷被害人杜某某全民付账号两笔共计5000元,盗刷被害人余某某全民付账号四笔共计21000元,盗刷被害人杨某某全民付账号三笔共计19000元,盗刷被害人李某某全民付账号六笔共计34000元。

3、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被害人康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徐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其本人以赢发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POS机上盗刷共计30800元,其中盗刷被害人康某某的全民付账号14400元,盗刷被害人王某某的全民付账号4800元,盗刷被害人李某某全民付账号两笔共计5000元,盗刷被害人董某某全民付账号4600元,盗刷徐某某全民付账号2000元。

4、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被害人谢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本市海港区金匠世家乐购店购买黄金首饰消费24652.6元。

5、2018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本市海港区金诚珠宝消费套现共计24963.6元,后将黄金饰品卖出套现,其中盗刷被害人黄某某的全民付账账号11963.6元,盗刷被害人周某某的全民付账号三笔共计13000元。

6、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本市海港区金匠世家文化路店购买黄金饰品消费60000元,后将黄金饰品卖出套现。

7、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被害人黄进的全民付账号在其本人注册的秦皇岛市赢发房地产经济服务有限公司POS机上盗刷三笔共计16000元。

8、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被害人姚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本市海港区金匠世家文化路店购买黄金饰品消费30000元。

9、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使用被害人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本市海港区金匠世家乐购店购买黄金饰品共计消费100000元,其中盗刷被害人林某某全民付账号两笔共计40000元,盗刷被害人朱某某全民付账号三笔共计20000元,盗刷被害人李某某全民付账号两笔共计40000元。

10、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使用被害人金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本市海港区迪信通白雪店消费购买四部手机共计人民币25285元,后将手机卖出套现;

11、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的全民付账号在迪信通福泰店购买购手机消费14276元,其中盗刷被害人蒋某某的全民付账号10000元,盗刷被害人李某某的全民付账号4276元。

     被告人周某某盗刷将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全民付账号购买黄金饰品、手机卖出后,按比例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某、赵某某进行分赃。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5月7日分两次将赃款人民币5000元、5700元转入被告人李某某制定的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卿某某明知该银行账户的资金是赃款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5月7日使用段某某的中国银行卡通过银行ATM柜员机取款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并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谭某某、金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康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郎某某、虞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且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白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白某某、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请对被告人卿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4月2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青龙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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