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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案

常白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80********,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2007年4月30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夺罪,2012年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犯抢夺罪,2014年9月26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7年6月6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龙山县**街道**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

本案由津市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许,津市监狱原七监区三分监区车间内两名服刑人员发生打斗,当班警察安排吕某某(服刑人员)与李某某等人将在旁围观罪犯叫到警察值班室调查。李某某将被告人(服刑人员)田某某叫到警察值班室外等候,吕某某认为田某某行为养成差,打了田某某两耳光。被告人周某某(服刑人员)见状不忿,拿起一把凳子准备帮田某某,被其他服刑人员拦下。19时许,吕某某到周某某住的11号监舍,告知周某某不要出头,周某某认为吕某某是在对其威胁,又因对吕某某打田某某耳光不满,遂立意报复吕某某。后周某某在11号监舍门口遇到回10号监舍的田某某,二人商量报复吕某某,周某某唆使田某某到生活区操坪晒衣棚边的防护栏取凶器殴打吕某某。田某某按照周某某告知的位置在护栏上取了一块角铁。19时10分许,吕某某收工回生活区,走到生活区与车间铁门处时,田某某拿着角铁向吕某某迎面走来,吕某某见状质问田某某拿角铁要干什么,田某某回答:“我要打你”。讲完就拿角铁朝吕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吕某某蹲地并用手护住头部,田某某继续用角铁朝吕某某头部砸了两下。在田某某击打吕某某同时,周某某也从生活区晒衣棚护栏取了一根钢筋,从身后对吕某某头部进行击打。二人后被赶来的服刑人员以及监狱民警控制。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左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角铁、钢筋的照片;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肖某某、李某某等8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还有多次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田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田某某还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宏俊

检察官助理:倪志龙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现羁押在津市监狱。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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