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屯**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1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犯有抢劫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4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0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阿元,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3********,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乡**队,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2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通海县,住通海县**街道**组**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7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雷某某、康某某、王某甲、何某某、许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张阿元涉嫌盗窃罪、殷某某、龙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昆石高速公路马郎收费站附近路段电缆被盗的事实
1.2019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胡某某、雷某某、张阿元、王某甲经事先邀约,先后五次到昆石高速公路贡区马郎收费站附近路段盗走ETC收费门架供电电缆,第一次参与人员为周某某、康某某、雷某某、胡某某,共盗走电缆200余米,剥皮后带至呈贡区**村销赃,经计算,被盗电缆价值2690元。第二次参与人员为周某某、康某某、雷某某、胡某某,共盗走电缆140余米,剥皮后带至呈贡区**村销赃,经计算,被盗电缆价值1883元。第三次参与人员为周某某、康某某、雷某某、张阿元盗走电缆100余米,剥皮后带至呈贡区三岔口村销赃,经计算,被盗电缆价值1345元。第四次参与人员为周某某、康某某、雷某某、张阿元盗走电缆105余米,剥皮后带至呈贡区三岔口村销赃,经计算,被盗电缆价值1412.25元。第五次参与人员为周某某、康某某、王某甲盗走电缆210米,剥皮后带至呈贡区三岔口村销赃,经计算,被盗电缆价值2824.5元。
2.2019年12月27日左右,周某某、康某某、王某甲及被告人王某乙到昆石高速公路贡区马郎收费站附近路段盗窃ETC收费门架供电电缆430米,剥皮后带至呈贡区三岔口村销赃,经认定,被盗电缆价值5718元。
3.2019年1月1日左右,周某某、康某某、王某甲到昆石高速公路贡区马郎收费站附近路段盗窃ETC收费门架供电电缆800米,剥皮后带至呈贡区三岔口村销赃,经认定,被盗电缆价值10580元。
昆石高速公路马郎收费站附近路段电缆被盗的事实
1.2020年2月底至3月初,周某某、康某某、王某乙及被告人许某某经事先邀约,先后三次到昆石高速呈贡区松茂收费站附近盗走ETC收费门架供电电缆,第一次参与人员为周某某、康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第二次、第三次参与的人员为周某某、康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剪短电缆线剥皮后,周某某打电话给殷某某,由殷某某将周某某等人拉到菊花村,将剥好皮的电缆卖给龙某甲,上述三次共盗走电缆1100米,经认定,被盗电缆价值14381元。
2.2020年5月12日左右,周某某、康某某、许某某经事先邀约后,到昆石高速松茂收费站附近盗走ETC收费门架供电电缆,将剥好皮的铜芯线拉回菊花村后卖给龙某甲。共盗走电缆420米,经认定,被盗电缆价值4850元。
3.黄马高速公路浑水塘特大桥附近路段电缆被盗的事实
2020年4月14日左右,王某甲、雷某某及被告人何某某经事前邀约至黄马高速公路浑水塘特大桥附近路段剪断电缆线,并拖至浑水塘特大桥桥下一土路剥皮,后因被人发现,未能将电缆线带走。被盗电缆350米,经认定,价值4085元。
4.昆玉高速晋城收费站附近路段电缆被盗的事实
2020年5月20日左右,周某某、何某某、许某某经事先邀约后,到昆玉高速晋城收费站附近盗窃电缆,周某某等人将电缆剪断剥皮后,打电话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们拉到菊花村,将剥好皮的铜芯线卖给一名女子。被盗电缆370米,经认定,被盗电缆价值44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雷某某、康某某、王某甲、何某某、许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张阿元、殷某某、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康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雷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阿元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九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帮助转移,被告人龙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阿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恭
检察官助理:郑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雷某某、康某某、王某甲、何某某、许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张阿元、殷某某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龙某甲现住户籍地,联系电话:1528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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