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有前科,2012年3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泸西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因患**,2019年8月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路**号。有前科,2012年9月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于2014年9月29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路**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3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住**街**号。有前科,2002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5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2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街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等9人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报经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孙某丁欠刘某甲个人和云南省******公司煤炭款未按期归还,刘某甲(另案处理)安排李某甲(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周某某、戴某某、王某甲等人寻找孙某丁,把其押来泸西。2009年8月9日,李某甲、赵某甲、周某某等人将孙某丁从宣威市**镇带回泸西刘某甲茶厂。为索要债务,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对孙某丁实施了殴打、辱骂,并以活埋、上吊,叫其写遗书等方式威胁、恐吓孙某丁,孙某丁打电话给其父亲孙某戊和其媳妇石某某自己被绑架了。当晚,孙某丁被带到**镇**村王某甲家,由戴某某和王某甲看守孙某丁。次日,孙某丁迫于威胁,对刘某甲虚增至4508044元的债务进行了认可。后孙某戊来到茶厂,与刘某甲签订了429万元的赔款协议。直到8月13日,孙某甲将200万转入指定帐户,刘某甲等人才将孙某丁释放。同年10月15日,孙某戊按照协议再次转账69万元到刘某甲账户。
因孙某戊、孙某丁偿还269万元后未再履行被迫签订的赔款协议。2010年6月,刘某甲安排戴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丁将孙某丁押回泸西。戴某甲遂联系路某某,路某某通过冉某某的介绍又联系了王某丙、徐某某二人。五人到曲靖寻找孙某丁多天未果,后在刘某甲的安排下,将目标换成孙某戊。五人继续蹲守,发现孙某戊后,在王某丁的确认下,路某某将孙某戊打昏,王某丙、徐某某将孙某戊的嘴巴堵住,眼睛蒙上后拉至泸西*厂,孙某戊遭到刘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辱骂和殴打,孙某戊打电话给其妻刘某丁告知自己被绑的处境及准备好钱来赎他。当天晚上23时许,刘某甲安排路某某带孙某戊去休息,路某某又叫彭某某到**宾馆看守孙某戊。2010年6月14日刘某丁将160万元按照刘某甲的要求打入账户,但刘某甲又提出要70万元的违约金。刘某丁于次日又打了70万元给刘某甲,刘某甲才将孙某戊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及到案经过、银行转账凭条及收据、赔款协议、汇款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云南****公司与宣威市****煤矿的购销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戴某甲、赵某甲、王某丁、张某某、冉某某、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陈某甲、孙某甲、刘某丁、孙某乙、赵某乙、陈某乙、石某某、孙某丙、陈某丙、庄某某、杨某某、刘某戊、唐某某、王某戊、陈某丁、李某丙、彭某某、潘某某、梁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丁、孙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丙、徐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丙、徐某某、彭某某在刘某甲的要求下绑架他人,利用被绑架人的安危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绶仑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丙、徐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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