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201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同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汶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镇**路**号。2019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同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5********,彝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西昌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同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同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同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周某甲与柏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南四路**号**KTV消费,结账时因费用问题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在该KTV门口,分别采用持啤酒瓶、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周某甲与柏某某实施殴打,致周某甲轻型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左手皮肤裂伤、左颞部头部裂伤、右眼钝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柏某某面部、肘部多处擦伤。经鉴定,周某甲、柏某某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甲、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周某某联系电话:1820281****;王某某联系电话:1355880****;陈某某联系电话:1736038****;刘某某联系电话:1820033****;蒋某某联系电话:1838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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