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张家港市**镇**铝塑门窗厂,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2011年2月因醉酒驾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张家港市**镇**市**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1997年9月因购买赃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3 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张家港市**镇**市**工业园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吹膜车间房屋加高工程,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施工人员、现场负责。2020 年 3 月 18 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工人李某甲等人高处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督促施工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导致李某甲从车间屋顶坠落死亡。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高处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近亲属已获经济赔偿并予以谅解。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急诊病历等;
2.证人贾某某、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建勤
检察官助理 钱 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周某某、王某某各自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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