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经朋友陆某某(已起诉)发展,被告人王某某经周某某发展,开始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在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等地利用“佰胜娱乐”手机APP软件开设赌场,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进行推广,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发展代理下线,通过“全民代理管理后台”对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6417.87元;被告人吴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37.13元,被告人王某某未自赌博网站获得利润分成。
另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经微信好友“梦醒十分”发展,为一个名为“富豪棋牌Ⅱ”的赌博网站代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推广该赌博网站,从中获得赌博网站利润分成5012.32元。2020年4月16日9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官渡区****营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2020年4月16日9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官渡区****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2020年4月16日,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官渡区**园**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1528824****)、吴某某(1820870****)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