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8〕1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彪儿”,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威儿”,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有**开江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联儿”、“辽辽”,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晚,陈某乙(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醉酒后在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苑内聚点KTV555包间内唱歌,后徐某某与张某某也来到该房间娱乐。中途,张某某打电话叫同学高某某过来相聚。王某乙在包间内遇高某某,双方之前发生过矛盾已了结,但其乘酒兴仍想找高某某麻烦。高某某见状离开现场,并将此事告知被害人高某某。尔后,高某某请文某某作为中间人欲化解双方矛盾。两人在开江县**镇天子苑门口与王某乙、陈某乙、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相遇。文某某认识王某乙、陈某乙等人,便将王某乙、陈某乙等人劝开,高某某等人随即离开现场。王某乙、陈某乙、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五人并未罢休,借酒兴无事生非,欲殴打高某某。陈某乙拿来两把砍刀,一把交给王某乙持有。后该五人在天子苑巷道处追撵上高某某。王某乙、陈某乙持刀对高某某实施追砍,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三人用拳脚对高某某实施殴打,致高某某腰背部、左肘部等多处受伤。经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文化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2月8日被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崇武边防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主动到开江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自首。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各项损失,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818018****;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92925****;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48190****、1868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查材料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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