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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6********,满族,抚顺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6********,满族,抚顺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石某某、李某某,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6月11日收到卷宗5册; 2019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6日收到卷宗7册,期间,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等人在辽阳市白塔区轻工社区锄禾餐厅吃饭时因打碎一瓶啤酒导致地面湿滑而使邻桌用餐的单某某路过时摔倒并致腿部划伤,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与被害人吕某某、单某某等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厮打,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吕某某胸部、背部、肢体等多处扎伤,王某甲持啤酒瓶将吕某某头部击伤;单某某在与周某某、王某甲厮打过程中,周某某在王某甲从单某某身后将单某某搂住时用折叠刀将单某某腹部扎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肺破裂修补为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二级,头部瘢痕为轻伤二级,肢体创口为轻伤二级;单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匕首、衣物等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辽阳市中心医院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白塔公安分局刑侦队情况说明、被害人单某某和吕某某住院病志、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白塔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7. 白塔公安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周某某、证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某某
    田某某

2019年9月2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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