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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学校西。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3月被原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原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4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原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5月28日被给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大厦一楼,后周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此经营“某某动漫电玩城”,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佣负责电玩城日常经营管理。2011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电玩城进行查处,扣押“三色A机”、“棋王机”等电子游戏设施及大量游戏币。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三色A机”、“棋王机”等37台电子游戏设施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二册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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