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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市**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听取了各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建立QQ群并利用“蓝蝴蝶”网络赌博软件系统计分的方式开设赌场。通过网络招揽本市新吴区等各地赌客,将赌客拉进建立的QQ群,让赌客在QQ群内以“PC28”、“加拿大28”的形式进行赌博。网络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及孙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均受张某甲招募,先后成为该赌场工作人员,均负责赌资收付款及操作赌博软件进行上下分,并从中获取工资报酬。2019年8月24日,该网络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赌资流水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9年4月,孙某某在脱离张某甲等人所设赌场后,自行以上述方式另开设网络赌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亦受孙某某招募,成为该赌场工作人员,同样负责赌资收付款及操作赌博软件进行上下分,并从中获取工资报酬。2019年8月24日,该网络赌场亦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赌资流水达人民币120余万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该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均退出各自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3万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案人员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涉案人员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涉案赌资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受他人雇佣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增民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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