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7********,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枚燕,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0********,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19年9月6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枚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与文某某(已判刑)谋划前往澳门实施诈骗,由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枚燕二人筹钱出资。后又分别联系了彭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判刑)。
2018年8月16日下午,彭某某、文某某、李某某三人从珠海进入澳门。17日下午,彭某某、李某某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并将其带到一小巷子商谈以18.3万元港币兑换15.6万元人民币。张某某接彭某某港币18.3万元清点无误后,让其儿子蔡某某转账15.6万元人民币到彭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62170029801********银行卡号(户名陈吉芳)。款到账后,彭某某以再对港币清点为由从张某某手中拿过港币转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转身逃离现场,后将18.3万元钱港币交给了接应的文某某。文某某按王某某等人安排在澳门将部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108240元存入陈吉芳的建行卡中,携剩余的港币到达珠海与周某某、王某某、李枚燕等人汇合。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资料、农业及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及同案人文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证人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与同案人间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枚燕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枚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1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李枚燕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永志
检察官助理:邓碧雯
2020年5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枚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分别为157页、55页、43页、26页、12页、2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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