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犍为县**镇**村**组**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井研县**乡**街**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沐川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下旬,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商量在乐山市市中区开一家流动赌场,后赵某某负责赌场每天的赌具、赌博地点选择、安排放风、“抽水”等事务,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蔡兵、熊某某等作为股东主要拉人到赌场进行赌博,地点主要选在偏僻的农家乐或茶楼里,赌场中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经营期间盈利由股东按比例分配。2020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路**农家乐内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挡获被告人赵某某、蔡兵、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并扣押赌具扑克牌22副、赌资人民币2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兵、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蔡兵、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兵、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彬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蔡兵、熊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刘某某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陈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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