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村**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周某甲在其位于枝江市**镇**村**组的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周围群众投注金额共计340435元,非法获利约3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滕某某作为上线码庄共接受周某甲投注237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卖码账本2本;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熊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顺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滕某某现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村**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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