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路**号**房**号楼**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4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30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7年11月1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0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久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7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12年11月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5月2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十一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0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沈久芳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将一把仿六四式手枪藏于自己位于古田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家中。2020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将枪支借给被告人沈久芳。过了几天,被告人沈久芳将枪支借给石大容(另案处理)。同年10月中旬,石大容与被告人沈久芳将拆解的枪支连同石大容持有的5发子弹给被告人周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于非制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击发64式7.62mm手枪弹,符合枪支认定标准。
2020年10月20日,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抓获被告人沈久芳;次日,蕉城分局民警在古田县**街道**路**号**栋**梯**室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扣押仿六四手枪一支、铜质子弹五枚、铜质空弹壳一个等物证;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周某某、沈久芳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沈久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沈久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久芳曾因故意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沈久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婧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被告人周某某、沈久芳均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强制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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