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组**号。因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巷**号。因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黄某某、沈某甲、李某甲、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7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与傅某某(在逃)商量到宁乡从事诈骗活动。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谭某某驾车从云南将傅某某及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接到宁乡,同一天被告人沈某甲、沈某甲及陈某某(在逃)从昆明乘飞机抵达宁乡,上述人员抵达宁乡后,立即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邀集的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开始着手实施诈骗;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及赖某某(男,2002年11月出生,另案处理)乘坐飞机来到宁乡参与诈骗活动;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及许某甲(另案处理)乘坐飞机来到宁乡参与诈骗活动。该诈骗犯罪团伙以傅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为首纠集犯罪成员,自成立以来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负责选定诈骗窝点,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负责招募诈骗团伙成员,为诈骗团伙成员提供食宿及接送等;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沈某甲、李某甲、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等人分别在诈骗团伙中充当“拉手”或“枪手”角色,“拉手”和“枪手”的提成为诈骗所得的10%,由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发放;被告人唐某某在充当“拉手”的同时,负责开车接送团伙成员,并由被告人周某某支付油费;被告人吴某某负责驾车接送诈骗团伙成员、寻找诈骗活动窝点及诈骗团伙成员的伙食,被告人周某某付给被告人吴某某1000元每天的工资。在诈骗过程中,先由“拉手”冒充小米金融客服针对被害人花名册信息逐个拨打电话,以被害人在大学期间曾自己或借用给他人在贷款平台贷款,现根据政策要注销账号不然会影响被害人征信为由,诱导被害人下载“小米金融”APP,随后“枪手”冒充小米金融客服注销部门人员继续和被害人聊天,诱导被害人注册或登陆小米金融APP,让被害人将小米金融贷款平台中可贷额提现至被害人绑定的银行卡,然后以归还贷款后注销账户的名义让被害人将钱汇入“枪手”指定的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目的。如果“枪手”觉得被害人好骗,会以被害人还在其他贷款平台有账号为由不能注销,继续让被害人下载美团、中邮钱包、360借条等贷款平台继续实施上述诈骗过程。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该诈骗集团先后在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玉潭街道、城郊街道、横市镇等窝点作案11起,共计诈骗金额307659.0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黄某甲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苑**栋**单元**室,被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等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89839****)诈骗27200元。
2、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张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帀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地税大厦,被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89839****)诈骗4497元。
3、 2019年12 月6日,被害人徐某乙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区**栋**室,被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诈骗53587.01元,资金经微信号hy920505****进行流转。
4、2019年12 月6日, 被害人黄某乙在浙江省温州市**区**家园**幢**楼**培训中心,被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316661****)诈骗共计24998元。
5、2019年12 月7日,被害人佘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邢江区**花园**幢**室,被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316661****诈骗18495元。
6、2019年12 月9日,被害人梁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站,被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86089****)诈骗8400 元。
7、2019年12 月11日,被害人姜某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小区,被人冒充小米金融客服(QQ:83731****)诈骗8500元。
8、2019年12 月19日,被害人党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大道**学院内,被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73210****)诈骗4900 元。
9、2019年12 月22 日,被害人黄某乙在广东省广州市区海珠区**路**号**房内,被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17810****)诈骗97112 元。
10、2019年12月25日,被害人余某甲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国际城**园,被被告人沈某甲等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19036****)诈骗48470元;
11、 2019年12 月25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厦**楼办公室内,被被告人沈某某及赖某某等人冒称小米金融客服(QQ:19029****)诈骗115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黄某某、沈某甲、李某甲、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退缴违法所得六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两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轨迹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张某某、徐某甲、黄某甲、佘某某、梁某某、姜某某、党某某、黄某乙、余某甲、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许某甲、林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U盘两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被告人周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3、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4、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6、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沈某某、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不使用缓刑;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黄某甲、谭某某、沈某甲、吴某某均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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