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沈某某害公务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台矿**,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1993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候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17 时许,在位于抚顺市望花区五老东路的“阿里郎狗肉馆”内,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周某某拔打“110”报警。抚顺市望花区公安分局古城子公安派出所接到抚顺市“110”报警中心指令后,值班民警刘某某带领二名辅警到达现场依法执行公务。经调查后,欲将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传唤至古城子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二人拒不配合,后被强制带到“110”警车内。途中,二人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刘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头部损伤评定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周某某、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指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周某某、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代理检察员:  孙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