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慈溪市**镇**村**。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9月3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4年7月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军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3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潘军辉、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经事先联系,从“阿贵”(另案处理)处购买6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将该6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潘军辉。被告人潘军辉经事先联系,在余姚市凤山街道穴湖村一停车场附近,将上述6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在上述停车场附近,将买到的其中4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在余姚市阳明街道群立村国华电厂附近桥边,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某。
3.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毛某某在余姚市阳明街道西石山北路“梁弄土菜馆”内,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欧某某。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潘军辉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毒品称重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宋某某、欧某某、马某某、施某甲、施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潘军辉、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重、取样、封装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潘军辉、毛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潘军辉、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中被告人毛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军辉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潘军辉、毛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潘军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埕铖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潘军辉、毛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余姚市看
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