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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柴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01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赛阳路**号集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赛阳集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而在九江市柴桑区、浔阳区、濂溪区和八里湖新区采取由一人用老虎钳剪断电动车连接电瓶的电线,一人在旁边望风的方式,一共盗窃25辆电动车的电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将曹某某停在柴桑区石门加油站边上的一辆黄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2.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下午将陈某甲停在八里湖三宝路出口加工区万利通门口的一辆蓝色优速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3.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晚上将黄某甲停在柴桑区庐山西路200号利客广告店门口的一辆绿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4.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下午将洪某某的母亲停在八里湖相聚一堂酒店停车场附近的一辆黑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5.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下午将李某甲停在柴桑区山语城工地马路边的一辆灰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6.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上午将吕某甲停在柴桑区南山路和开发区交界的桥附近马路边的绿色跃进牌三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7.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上午将罗某某停在柴桑区一中门口的一辆粉红思米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8.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晚上将叶某某停在柴桑区山语城小区小叶超市附近的一辆红色台隆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9.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晚上将王某甲停在柴桑区庐山北路一里洋房G栋13号服装店门口的一辆黑色佳捷时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0.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晚上将帅某某停在柴桑区人民医院附近的华林服装厂车库里面的一辆红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的三个电瓶偷走。

11.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晚将周某某停在柴桑区蛟滩安置小区7栋01号门面口的一辆浅绿色宗申牌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2.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晚上将李某乙停在柴桑区泉塘安置小区附近的一家五金店门口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3.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4日下午将陈某乙停在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金时悦西湖大酒店的一辆黑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4.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6日下午将黄某乙停在柴桑区田园尚景酒店门口的一辆天蓝色的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5.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6日下午将涂某某停在柴桑区江州大道樟树林附近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6.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7日晚上将陈某丙的女儿停在濂溪区一中学校门口停车位的一辆黑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7.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下午将松某某停在柴桑区新华光酒店对面的公交站台的一辆白色新本冈田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8.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下午将李某丙停在柴桑区江州大道樟树林附近的一辆绿色乐彭牌三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19.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下午将胡某某停在濂溪区九莲北路中辉学府门口的一辆红色五星砖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20.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9日晚上将殷某某的老婆停在浔阳区庐山南路信华酒店门口的一辆橙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21.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下午将王某乙停在八里湖新区喜盈门门口路边的一辆白色踏板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22.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至15日的一天下午将沈某某停在浔阳区长虹北路公园一号小区7栋楼下的一辆红色雨峰牌三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23.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下午将吕某乙儿子停在柴桑区瑞景新城小区门口的一辆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24.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将倪某某停在柴桑区领秀柴桑小区门口的一辆橙白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25.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将甘某某停在濂溪区九江科技中专门口的一辆黑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证明、全国吸毒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等;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甲、倪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黄某丙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为了吸毒,在九江市柴桑区、浔阳区、濂溪区和八里湖新区一共盗窃25辆电动车的电瓶,价值共计7193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系为了进行吸毒而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满玫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段某某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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