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周**,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02200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20年6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王*,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4200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周口市沈丘县**乡**行政村***村005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赵*,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武**,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王*、赵*、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周**、王*与被告人赵*、武**事先商量到商水县盗窃,王*、赵*先到商水县,后武**、周**骑着摩托车到商水县,四人商量后,周**、武**窜至商水县**镇商城市场,武**负责望风,周**将陈**经营的“**服饰”卷闸门撬开,周**进入后没有发现钱财,二人逃离现场。周**、武**二人到商水县一网吧找到王*、赵*后,经商量,将在商水县**街**小区楼下将薛**停放的一辆骏越牌酷车联盟踏板式深灰色两轮电车盗走。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1400元。
2、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周**、王*、赵*、武**事先商量到西华县盗窃超市,武**、赵*先到西华县踩点,王*、周**骑着摩托车到西华县与武**、赵*会和,21日凌晨四人步行窜至西华县**路中段“**超市”,王*、赵*负责望风,周**、武**撬卷闸门,胡**听见超市卷闸门被撬时,打开超市灯后,四人逃离现场,在回周口路上,四人在周西公路***丁字路口路西“**超市”门前,将王**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嘉陵牌红色大架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市场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杨**、赵**证言;
3.被告人周**、王*、赵*、武**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薛**、胡**、王**等人陈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王*、赵*、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王*、赵*、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王*、赵*、武**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王*、赵*、武**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