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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欧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

被告人欧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欧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有限公司,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公司仓库办公室内的1万元现金、苹果手机一部(带充电宝一个)、摄像头主机两台、金佛吊坠一个、金镶玉佛吊坠一个、18K金项链两条、18K金手链一条及香烟若干(经查,上述被盗物品可认定价值为11490元)。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欧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2.书证:价格认证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欧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欧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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