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新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路**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新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江苏省靖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新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产业园**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府**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至15日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于 2018年11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总监、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新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一营总监,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公馆**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二营总监,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三营总监,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新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九部经理,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九部经理,出生地河南省商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一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街道**新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三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休宁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丁某甲,女,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1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八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寺**村**寺**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新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七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道**号**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十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新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五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金寨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馆**栋**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馆**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尹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六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现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2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十一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望江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2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二部经理,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府**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赵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三部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宿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2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2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固镇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八部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丁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二部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八部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路**楼**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1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19年2月18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27日)。
被告人童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六部业务员,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2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祝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曹某某、洪某某、程某甲、吴某甲、丁某甲、谢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尹某甲、吴某乙、杨某甲、赵某甲、丁某乙、薛某某、陈某甲、丁某丙、许某某、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祝某某于2016年12月出资登记成立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广场**栋**室,林某某任总经理,祝某某于2018年3月退出。周某某、张某甲于2018年9月在**公司基础上出资登记成立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广场**,被告人朱某某任总经理,**公司、**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曹某某为总监,聘用被告人洪某某、程某甲、吴某甲、丁某甲、谢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吴某乙、杨某甲为经理,招聘被告人尹某甲、赵某甲、丁某乙、薛某某、陈某甲、丁某丙、许某某、童某某为业务员。业务员通过网络收集被害人信息,使用公司培训的虚假话术联系被害人,经理或业务员假冒第三方向被害人谎称域名被抢注、有买家高价收购被害人持有的网络资源、有商家入驻被害人持有的网络资源等,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石某某等31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3.4862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任**公司、**公司股东期间,合同诈骗被害人高某某53.422万元、石某某37.56万元、程某乙21.8万元、蔡某某21.664万元、梁某某16.79万元、易某某15.231万元、杨某乙16.332万元、朱某乙14.68万元、李某乙11.952万元、李某丙11.36万元、苏某某8.478万元、潘某甲7.96万元、尹某乙6.756万元、鲍某某7.8万元、毛某某7.38万元、方某某3.9万元、何某某5.96万元、白某某5.4万元、卢某某5.0232万元、黄某某5.16万元、刘某某5.178万元、潘某乙4.472万元、汪某某4.596万元、赵某乙3.58万元、艾某某4.13万元、吴某丙4.16万元、张某丙3.368万元、应某某3.256万元、杜某某2.36万元、陈某乙2.58万元、任某某1.198万元,共计323.4862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任**公司股东、总经理期间,合同诈骗被害人高某某53.422万元、石某某37.56万元、程某乙21.8万元、蔡某某21.664万元、梁某某16.79万元、杨某乙16.332万元、朱某乙14.68万元、李某乙11.952万元、李某丙11.36万元、苏某某8.478万元、潘某甲7.96万元、鲍某某7.8万元、毛某某7.38万元、方某某3.9万元、何某某5.96万元、白某某5.4万元、卢某某5.0232万元、黄某某5.16万元、刘某某5.178万元、潘某乙4.472万元、汪某某4.596万元、赵某乙3.58万元、艾某某4.13万元、吴某丙4.16万元、杜某某2.36万元、陈某乙2.58万元、任某某1.198万元,共计294.8752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任**公司、**公司股东期间,合同诈骗被害人高某某53.422万元、石某某37.56万元、程某乙21.8万元、蔡某某21.664万元、梁某某16.79万元、易某某15.231万元、杨某乙16.332万元、朱某乙14.68万元、李某乙11.952万元、李某丙11.36万元、苏某某8.478万元、潘某甲7.96万元、尹某乙6.756万元、鲍某某7.8万元、毛某某7.38万元、方某某3.9万元、何某某5.96万元、白某某5.4万元、卢某某5.0232万元、黄某某5.16万元、刘某某5.178万元、潘某乙4.472万元、汪某某4.596万元、赵某乙3.58万元、艾某某4.13万元、吴某丙4.16万元、张某丙3.368万元、应某某3.256万元、杜某某2.36万元、陈某乙2.58万元、任某某1.198万元,共计323.4862万元。
被告人祝某某任**公司股东期间,合同诈骗被害人艾某某2.58万元、高某某8.582万元、任某某1.198万元、苏某某2.912万元、程某乙9.8万元、毛某某7.38万元,共计32.452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任**公司二营总监、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任某某1.198万元、高某某53.422万元、卢某某5.0232万元、方某某3.9万元、白某某5.4万元、吴某丙4.16万元、梁某某16.79万元,黄某某5.16万元、应某某3.256万元、张某丙3.368万元、易某某15.231万元、尹某乙6.756万元,共计123.6642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任**公司、**公司一营总监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石某某37.56万元、刘某某5.178万元、朱某乙14.68万元、程某乙21.8万元、潘某乙4.768万元、杨某乙16.332万元、毛某某7.38万元、陈某乙2.58万元、杜某某2.36万元、赵某乙3.58万元、李某乙11.952万元、蔡某某21.664万元、艾某某4.13万元、苏某某8.478万元、张某丙3.368万元,共计165.81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三部经理,**二营总监期间,合同诈骗被害人应某某3.256万元、任某某1.198万元、高某某53.422万元、易某某15.231万元、卢某某5.0232万元、尹某乙6.756万元,共计84.8862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任**公司、**公司三营总监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受害人鲍某某7.8万元、何某某5.96万元、汪某某4.596万元、李某丙11.36万元、潘某甲7.96万元,共计37.676万元。
被告人洪某某任**公司、**科技公司九部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受害人潘某甲7.96万元、李某丙11.36万元,共计19.32万元。
被告人程某甲任**公司、**公司一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石某某37.56万元、程某乙21.8万元、毛某某7.38万元、陈某乙2.58万元、杨某乙16.332万元、潘某乙4.472万元,共计90.124万元。
被告人吴某甲任**公司三部业务员、**公司三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应某某3.256万元、易某某15.231万元、卢某某5.0232万元、尹某乙6.756万元,共计30.2662万元。
被告人丁某甲任**公司、**公司八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赵某乙3.58万元、李某乙11.952万元、蔡某某21.664万元、艾某某4.13万元、苏某某8.478万元,共计49.804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任**公司、**公司七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汪某某4.596万元、李某丙11.36万元、潘某甲7.96万元,共计23.916万元。
被告人袁某某任**公司、**公司十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方某某3.9万元、白某某5.4万元、吴某丙4.16万元、梁某某16.79万元,共计30.25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任**公司、**公司五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鲍某某7.8万元、何某某5.96万元,共计13.76万元。
被告人尹某甲任**公司、**公司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黄某某5.16万元。
被告人吴某乙任**公司、**公司十一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张某丙3.368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任**公司、**公司二部经理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杜某某2.36万元、刘某某5.178万元、朱某乙14.68万元,共计22.218万元。
被告人赵某甲任**公司、**公司三部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高某某53.422万元、易某某15.231万元、尹某乙6.756万元,共计75.409万元。
被告人丁某乙任**公司、**公司一部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程某乙21.8万元、杨某乙16.332万元、潘某乙4.472万元,共计42.604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任**公司、**公司一部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石某某37.56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任**公司、**公司八部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受害人李某乙11.952万元、蔡某某21.664万元,共计33.616万元。
被告人丁某丙任**公司、**公司二部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刘某某5.178万元、朱某乙14.68万元,共计 19.858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任**公司、**公司八部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艾某某4.13万元、苏某某8.478万元,共计12.608万元。
被告人童某某任**公司、**公司六部业务员期间,直接参与合同诈骗被害人应某某3.256万元、任某某1.198万元,共计4.454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扣押。被告人张某乙退出5万元,被告人丁某甲退出4万元,被告人谢某某退出3万元,被告人丁某丙退出3万元,被告人薛某某退出2万元,被告人祝某某退出2万元,被告人丁某乙退出1.5万元,被告人曹某某退出1.5万元,被告人尹某甲退出1万元,被告人童某某退出1万元,被告人吴某乙退出1万元,被告人赵某甲退出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祝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曹某某、洪某某、程某甲等25人的供述和辩解;
5.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祝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曹某某、洪某某、程某甲、吴某甲、丁某甲、谢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尹某甲、吴某乙、杨某甲、赵某甲、丁某乙、薛某某、陈某甲、丁某丙、许某某、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钱财。其中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朱某某、王某甲,数额特别巨大;祝某某、张某乙、曹某某、洪某某、程某甲、吴某甲、丁某甲、谢某某、袁某某、李某甲、杨某甲、赵某甲、丁某乙、薛某某、陈某甲、丁某丙、许某某,数额巨大;尹某甲、吴某乙、童某某,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其余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洪某某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祝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曹某某、程某甲、吴某甲、许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甲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新村**幢**室;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合肥市经开区**道**号**小区**幢**号;被告人尹某甲现住巢湖市**镇**行政村**;被告人吴某乙现住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现住合肥市肥西县**镇**小区**栋**号;被告人丁某乙现住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现住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丙现住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童某某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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