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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街**号**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街道**村**组,住湖南省新化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于杭州铁路看守所,2020年1月6日从该所解出,于2020年1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7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与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经预谋,到大石桥市官屯镇两寨村聚众赌博,于某某租用李某某位于官屯镇两寨村半山坡上的彩板房作为赌博场所,吸引赌博人员二十余人参与赌博,从中抽红。2019年7月2日,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06200元。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钟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共同故意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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