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园**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8月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易某乙、易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1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某(在逃)及“十七”(姓名不祥,在逃)约定,由周某某提供微信号及银行卡帮助刘某某、“十七”等人接收并转取诈骗团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骗取的诈骗款并给予周某某接收并转取诈骗款项13%的提成作为报酬。随后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易某乙、易某甲为诈骗团伙接收并转取电信诈骗款以获利。随后被告人易某乙邀集被告人杨某甲参与接收并转取电信诈骗款。杨某甲加入该团伙后,于2019年4月份又邀集被告人杨某乙一起帮助诈骗团伙接收并转取电信诈骗款。至案发,周某某参与接收并转取诈骗款人民币40多万元,获利10000多元;易某乙参与接收并转取电信诈骗款45多万元,获利9900多元;易某甲参与接收并转取电信诈骗款共16多万元,获利约3000多元;杨某甲参与接收并转取的电信诈骗款共12多万元,获利约5000多元;杨某乙参与接收并转取电信诈骗款共2.6多万元,共获利1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耿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易某乙、易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易某乙、易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明知是电信诈骗款而予以接收并转取,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周某某、易某乙、易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伟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易某乙、易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换押证、讯问笔录各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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