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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诈骗,2019年6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8月5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诈骗,2019年6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8月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退查重报,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退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5时许,卢某某**镇居民高某某收到其中国银行信用卡被冻结的诈骗短信,信以为真后拨打短信内所留电话:****,被诈骗分子骗取银行卡背面数字、验证码及密码,3月16日10时许,其中国银行卡被消费29597元,经调查,该笔资金流入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周某某指使杨某某将该笔资金取现,周某某称将该款交由其“上家”。2019年8月7日,周某某等人退赔高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诈骗犯罪所得予以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咏雪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其卢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儋州市其居住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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