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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某某,男,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20001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案发前系安顺市西某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之**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物业安保部宿舍。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01******,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案发前系安顺市西某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与周某甲(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在安顺市西某某**公司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当日12时许,周某甲与陈某某、周某某约定当晚在安顺市西某某**办**村附近打架。当日19时许,周某某、陈某某携带砍刀,邀约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来到约架地点,见到周某甲以及被周某甲邀约来的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当日19时40分许,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遂持械在该处附近的“**宾馆”门口处与周某甲、李某某等人斗殴,其中陈某某、周某某持刀,杨某某持铁棍,期间李某某被陈某某持刀砍伤手臂。经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购买刀具的支付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健、周某甲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西)公(司)鉴(法临)字(2019)194号伤情鉴定;5.辨认笔录以及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邀约他人实施斗殴行为,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受邀约后持械参与斗殴,属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耿光辉

                             检察官助理 肖   艳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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