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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7********,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号,暂无固定居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因与虞某某存在感情纠纷,周某某便邀约被告人杨某某一同来到景洪市**张某某,打算索要精神损失费。2020年1月12日凌晨1时50分许,周某某用事先准备的绳子从天台爬入张某某与虞某某休息的房间(景洪市勐腊路23号3栋1单元501号),对正在床上休息的被害人张某某与虞某某进行拍照和殴打。期间,用菜刀将张某某砍伤。之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要求张某某签下赔偿协议书,向张某某索要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因虞某某的肚子被周某某踢到后引起腹痛,周某某便带虞某某去医院看病,杨某某则留在房间继续看守张某某筹款。期间,因张某某打电话向亲戚借款筹钱,被亲戚发现后报警。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周某某、杨某某抓获。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赔偿协议书;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人身检查笔录、情况说明;3.证人虞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3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现金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_,共188页;补充卷二册,共85页;

3.物证(协议书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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