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深茂名市电白县**排**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结伙从打洛镇中缅边境223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2020年11月23日,三人到打洛口岸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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