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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甲等诈骗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潜江市**街道**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潜江市**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潜江市**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潜江市**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1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9年5月2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4日潜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因无正当经济来源,且之前自己从事过放码(放高利贷)的事情,便产生了通过赌博诈骗学生钱财的想法,后邀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等人一同实施。目前作案7起,涉案金额达115700元,其中诈骗既遂4起,涉案金额57500元,诈骗未遂3起,涉案金额58200元。

1.2019年3月底,被害人吴某某因找被告人周某某借钱并与其在一起闲玩,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吴某某在**宾馆通过“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骗取吴某某9000元。吴某某家人得知此事后,向周某某还款8000元。

2.2019年3月初,被害人王某某因想借钱找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王某某在**宾馆通过“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骗取王某某13000元。王某某家人得知此事后,向周某某还款13000元。

3.2019年4月12日,被害人颜某某因想借钱便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潜江市中心城见面,后二人将颜某某带至**宾馆一房间内,李某乙、刘某某、肖某某、莫某某等人与颜某某先后以“炸金花”、“说胡子”的方式赌博,骗取颜某某13400元。为让颜某某还赌债,刘某某、莫某某到其家中索要赌债未果,遂要颜某某通过借高利贷的方式抽得现金6700元。

4.2019年4月16日,被害人王某甲与朱某某因需要借钱找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等人在潜江市**寄卖行与王某甲、朱某某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骗取王某甲5500元、朱某某4800元。后朱某某的家人向周某某等人还款4800元,因王某甲家人报警,周某某等人便不敢再向其索要赌债。

5.2019年4月21日,被害人余某某因想借钱购物找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阳某某等人在潜江市**商务酒店内与余某某通过“炸金花”和“斗牛”的方式赌博,骗取余某某3万元,并打下欠条。事后因余某某父母报警后,周某某等人便不敢向其索要赌债。

6.2019年4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找周某某借钱,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与张某某在**大酒店****房间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骗取张某某15000元。后因张某某转学至湖南,周某某等人便未再向其索要赌债。

7.2019年4月28日,被害人任某某因想借钱网络赌博,便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莫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潜江市**大酒店****房间内与任某某通过“炸金花”的方式赌博,骗取任某某25000元。后任某某在房间内用手机网上赌博,周某某见任某某网上赌博赢钱后便提出向任某某提供9000元赌资给其在网上赌博,并约定如果赢了两人三七分成,如果输了就将之前“炸金花”的钱一起还。后任某某通过网络赌博的方式赢了66000元,周某某以归还本金、分成和还赌债为由要任某某向其转账,非法获取53000元(9000元网上赌博本金,19000元三成分红,25000元赌债),并从中分给刘某某、李某甲、莫某某、肖某某每人500元的好处费。后刘某某、莫某某、肖某某、李某甲等人又以分红为由要任某某发红包,刘某某、李某甲各分得666.66元,肖某某、莫某某共同分得266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诈骗案明细一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王某甲、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搜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阳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玲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阳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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