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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4********,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谋后,通过闲聊APP建立麻将群,共同负责管理维护,并各自邀约参赌人员加入该群,组织群成员在熊猫麻将APP开房通过打麻将等方式参与赌博,按照游戏积分折算人民币后,再通过闲聊群发红包的方式支付结算,三人向赢家收取5元或10元房费的方式获利,共计抽头渔利38045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退赃,可适用缓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退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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